設立離岸信托并不是適合所有人的,首先需要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其次看資產配置的地方,如果境外毫無資產也不打算在境外發展,那么可能不大適合設置離岸信托。到底哪些人適合設立離岸信托呢?
哪些人可以設立離岸信托
首先要明確的是,境內的資產如果是客戶個人直接持有的,那么從目前的監管環境以及外匯環境來看,是不能放到境外信托里的。
但是一些做企業的客戶,可能在搭建境內公司架構的時候,就已經通過境外紅籌架構持有境內公司股權。在境外把海外公司的股權轉到信托里,就可以實現把境內資產間接轉讓到境外信托。因此很多境內企業通過搭建紅籌架構,把境內的股權間接放到境外信托里。
哪些人適合設立離岸信托
1、在境外已經有一些資產的家庭。不管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因為資產在境外其實都有可能需要通過境外的信托來做一定程度的規劃。
2、已經或計劃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創始人或獲得股權激勵的高管。這一類人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可能是最容易落地的,因為公司股權已經在境外了,或者正準備放到境外。公司創始人自不必說,需要通過信托保持控制權集中和稅務籌劃,對于已經獲得股權激勵(如股份或期權)的高管,稅務籌劃的空間也非常可觀。
3、一些已經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希望回購,來給員工做一些激勵,一定會通過信托去做。信托是一個非常好的持股平臺,并且會與境內給員工的稅務籌劃做很好的銜接。
4、境外身份或家人中有境外身份的高凈值個人。通常入籍本身就需要有一定資產在境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境外身份的個人適用的法律、稅務規定完全是境外的規定,尤其一些高稅區,如美國、加拿大,那么需要針對當地規定做相應的稅務籌劃,避免拿到當地身份后,會產生比較高的稅種,比如遺產稅或贈與稅。
5、通過BVI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的私募投資人。如果我們本身具有中國身份,僅僅通過一家BVI公司持有境外資產,那么可能會有一些中國稅務上的影響。把自己境外的持股平臺BVI公司放到信托里,通過信托去交易資產,稅務更加優惠,因為對于持有人個人來說,并沒有直接產生任何的收益。
為何選擇設立離岸信托
1、架構設計靈活性更高
境外信托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在架構設計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細節的安排上有更多的巧思。就最基礎的3個要件而言,在委托人個數上,境外家族信托也有更多的選擇。
2、家庭、個人財務管理得以全面保密
境外信托的資產在做必要的所有權披露(如房產、股權在當地機關的注冊等)時,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披露境外控股公司的基本信息。因此,受益人(尤其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不會被外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在境外信托下的財產保密性。
3、移民前期的稅務規劃
多數稅法完善的發達國家均將境外信托當作獨立的納稅個體,會根據境外信托的種類決定信托資產的收入由誰負責納稅。一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對境外信托有較為嚴格的稅務征管要求。但是仍可利用稅法中給予豁免的特定信托架構,達到合理降低日后稅務負擔的目的。
4、延遲減省稅務負擔
大部分境外信托均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成立。這些國家或地區一般不會對信托資產及其產生的收入在信托成立地征稅;信托成立后,受益人通常只需在收到信托派發收益時繳納受益人所在地的相關稅項,例如贈與稅或所得稅等。
5、上市前期的稅務、保密籌劃載體
在上市前趁市價較低時,可以將未行權的受限制流通股或期權轉入由持有人成立的境外信托;在招股書及相關的披露中,一般無須披露受益人的具體信息,保證了家族資產的私密性;上市后,將由境外信托定期收取股息、處置信托資產并按成立人意愿決定收益在何時派發;若暫無派發的需要,資產可繼續保留在信托中滾存以延遲減省稅務負擔;上市后的股權交易披露中,一般只需披露最底層境外控股公司的信息。
信托之所以受歡迎最大的特點是能夠根據不同的人群需求設計不同的架構,已達到財富管理和傳承的目的。信托如何設立都需要前期大量的準備工作,每一個方面都需要專業的人士從中出力,如會計律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