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注冊公司有一個大好處就是申請離岸豁免,申請成功之后公司可以免利得稅,如BVI、開曼及香港等,各地申請離岸豁免的政策都是怎樣的呢?一起來看看。
BVI離岸公司的稅收
BVI整個大的金融環境非常利于離岸公司發展,而且BVI公司被稱作為“免稅天堂”,不實地運營是不需要交稅。
1、BVI征收0稅率的所得稅,無論公司或個人。
根據BVI法例第206章《英屬維爾京群島所得稅法》就規定所有在BVI設立或在BVI受管控的公司被視為居民,應繳納所得稅;但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則對(a) 所有BVI商業公司, (b) 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版權費用、補償,和(c) 與商業公司任何股份和債務相關的資本利得進行了豁免。對商業公司的任何股份、債務或其他證券無遺產稅、遺贈稅或其他繼承方面的稅收。
2、BVI公司的股權轉讓也不征收印花稅;
3、BVI對公司集團重組不征任何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4、BVI公司對利息或股息無預提稅,如果已經是歐盟自然人居民的話,利息收入方面則有一個20%的預提稅。
開曼離岸公司的稅收
開曼群島的純粹稅收中立政策是使用中間管轄區進行全球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消除雙重征稅威脅的最簡單和透明的方式。開曼群島的純稅收中性制度通過將所有征稅權分配給投資者或母公司的本國管轄區來自動減輕雙重征稅。
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了一個法令,該法令規定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故而開曼群島完全沒有直接稅收,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不征直接稅。
而且,開曼對注冊公司的業務高度保密。股東的身份、董事花名冊、股權的占有比例、企業的收益情況,這些資料均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公眾也不能查閱,信托公司也不能隨意泄露。
香港離岸公司
中國香港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利用其知名度,容易獲取國際信用;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擁有多元化的融資管道;無外匯管制,資金進出自由,各種外幣可以兌換調動,信用證業務方便快捷;經營范圍不受限制,后續服務簡單;稅制簡單、稅率低(涉及利得稅,稅率為利潤的16.5%),以及每年申報一次利得稅。
香港的稅率利得稅和薪俸稅相當低,亦不從外地賺取的入息或利潤征稅,被部分機構或個人視為避稅港。
對于香港公司來自于香港以外的利潤所得,可以由該香港公司向稅務局提出離岸豁免申請,稅務局評估審核后如屬實,則同意該香港公司豁免繳納利得稅。
如果香港公司滿足下列所有的條件要求,可以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離岸豁免申請。
1、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采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訂單);
2、不能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倉庫及存儲貨物;
3、不能在香港接收、發出、審批、確認和處理客戶或者供應商的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員批準后,才能在香港接收、發出和處理訂單,收付貨款;
4、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者居住于香港的自然人;
5、不能在香港定價、決策或者尋找供應商,不能在香港聘請員工;
6、不能在香港市場做推廣、廣告、宣傳、銷售及質量監控等活動(不管是直接還是委托代理)。
如何利用離岸公司做稅籌規劃
以BVI公司為例:
1、利用中國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在BVI注冊一個公司之后,再到中國來投資,這樣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內享受中國的優惠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2、利用在BVI的殼公司,產生關聯交易,利用關聯交易將中國境內的企業利潤轉移到BVI殼公司,而在BVI的殼公司幾乎不用交稅,這樣就間接地逃避了稅負、提高了公司利潤。
3、BVI公司除了稅務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以外,作為離岸金融中心,其對在BVI當地注冊的公司股東和董事信息均是嚴格保密的,這樣有助于企業隱秘操作。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通過搭建離岸架構,開拓境外市場,而離岸公司不僅僅是可以規劃稅籌,對于提升企業國際品牌地位等也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