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并出臺了相關政策解讀,對“實質性運營”的判斷標準做出了進一步細化與完善。該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本文為您分享《補充公告》的重點內容,幫助擬享受海南自貿港有關所得稅優惠待遇的企業或個人理解此項政策。
此次出臺的《補充公告》主要完善細化了如下四方面內容:
1. 擴大了適用對象范圍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印發)規定的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其任職、受雇、經營的企業或單位的實質性運營,參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2. 完善了具體判定標準
對四要素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等進一步完善了判定標準:
1) 生產經營
企業在自貿港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或,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2) 人員
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自貿港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
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
從業人數的確認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內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非居民企業設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從業人數是指自貿港內機構、場所的從業人數。
常住從業人員的居住天數的確認
由于該企業于7月10日進行稅務登記確認,實際經營期不足半年,常住從業人員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標準,按實際經營期的天數減半計算,即88天(175天/2)。因此,該企業當年度至少應有7名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88天。
3) 賬務
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自貿港。
4) 資產(此項無更新)
資產在自貿港,強調的是企業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持有的必要資產在自貿港。一些企業的資產已登記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貿港,如果符合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或者符合相關資產特征,對該部分資產是否在自貿港不做硬性要求。
3.增加了負面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內地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
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系或者聯系后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4.明確了后續監管要求
采取“自行判定、申報承諾、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并填寫《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企業應對納稅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對當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所屬的企業或單位實施“全覆蓋”核查;對存量的企業或單位則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此次《補充公告》的公布為評估企業是否滿足實質性運營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量化標準和行動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海南如何規范生產要素投入和人員安排。
《補充公告》明確了享受自貿港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其任職、受雇、經營的企業或單位的實質性運營,參照《補充公告》規定執行。因此,無論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是從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角度,都需要企業持續關注“實質性運營”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