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數據統計,截至到2021年年底,在開曼群島活躍的合伙型基金有37,075家,僅在2021年一年新設合伙基金就高達5,778家,其中相當一部分都是開曼ELP。為何開曼ELP如此受歡迎呢?特別之處體現在哪里
開曼有限合伙ELP的優勢
1、高度客制化彈性:有限合伙具有高度彈性,相關權利義務都可以透過有限合伙協議( LPA: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來客制化調整。以運用開曼 ELP 來成立基金為例,基金的分紅方式和比例、基金的管理方式、投資人(有限合伙人)的個別待遇等,都可以依照客戶需求來調整。
2、保密性:開曼 ELP 只有一項有關 ELP 及普通合伙人等數據的文件需要提交給政府存盤,其余文件只需保存在注冊地址,許多敏感信息(例如:有限合伙人的信息和出資額等) 和 LPA 都沒有被公開的疑慮。
3、開曼成熟的配套支援:開曼群島提供有限合伙注冊服務已經超過十年,相關配套支持成熟(例如:草擬客制化合伙協議、私募說明書、認購協議等),可以支持各種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開曼基金監管要求
1、備案注冊
在投資者認繳出資后21日內向CIMA提交注冊申請,未經注冊不得接受實繳出資;如果私募基金變更注冊辦公室或主要經營地址,或曾向CIMA報備過的相關信息發生實質性變更,則須在相應變更發生后的21日內向C1MA報備更新。
2、審計
私募基金須由符合CIMA要求的開曼審計師進行審計,經其簽署的審計財務報表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給CIMA。并且,《私募基金法》允許主基金和AIV可以合并財務報表。
3、估值
私募基金應當聘請(1)獨立第三方或者行政管理人,或(2)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者或其關聯方,對私募基金每年進行至少一次估值。但同時《私募基金法》也明確授權CIMA可根據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豁免對私募基金的估值要求。
如果估值不是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則由管理人、基金運營者(如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其必須獨立于投資管理部門,或者非獨立于投資管理部門,但潛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應已被適當識別并向投資者披露。
4、托管
原則上私募基金應當指定1個托管人,但如果指定托管人不具有可操作性或適當性,私募基金也可以通知CIMA不指定托管人,但要指定1個行政管理人或其他獨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運營者等履行基金資產權屬核實職責。
5、現金監管
私募基金必須指定一名人員監管私募基金的現金流,確保所有現金已記入以私募基金名義開立的現金賬戶;確保投資者就投資權益支付的相關款項已收到。可以由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獨立第三方或管理人(或運營人)承擔現金監管職責,前提是管理人(或運營人)將現金監管獨立于其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能,或者在文件中將事項向投資人披露。
6、稅務
免征開曼群島收入稅或增值稅,并且可通過申請取得開曼群島政府稅務承諾的方式使其免稅狀態延續20年及以上。
開曼ELP相關法律條例
開曼ELP主要受《ELP法案》、《公司法》和《合伙法》的適用條款管轄,并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ELP必須由(i)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ii)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組成,前者在ELP資產不足的情況下對ELP的所有債務和義務負責,后者對ELP超過其出資額的債務或義務不負責;
ELP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擁有自己的財產;
ELP的所有權利和財產均以法定信托方式作為ELP的資產由GP持有;和
ELP的業務由有權代表ELP訂立合約安排的GP進行。
《ELP法案》第33(1)條規定,“ELP的法律訴訟只能由一名或多名GP發起,而LP不得成為訴訟的一方或在訴訟中被提名。”
《ELP法案》第36(3)條規定,《公司法》第V部分和《2018年公司清算規則》的規定應適用于ELP的清算,為此目的,《公司法》第V部分中對“公司”的引用應包含ELP。然而,第36(3)條包含了公司法適用的限定條件,“除非條款與本法不一致,且在任何不一致的情況下,《ELP法案》應優先適用”。
總的來說,開曼的法律政策對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的個人投資者非常友好,它針對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非常靈活。在別的地區法律中對基金管理人有限制的策略,比如加杠桿,保本保息等,在開曼的法律中沒有任何的這些策略性的限制,可以讓基金管理人非常靈活地設立架構,吸引到更多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