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憲報公布了《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并于11月2日提交立法會。
此次修訂的背景是歐盟認為香港目前針對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的制度并未要求公司證明其在香港有經濟實質,可能造成雙重不征稅的風險,并于2021年10月把香港列入歐盟的《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的附錄二中。該條例草案出臺是香港特區政府對歐盟予以的回應。
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是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須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豁免征稅,否則將被視作來源于香港并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跨國企業實體的定義
跨國企業是指在母國以外的轄區內至少有一家成員實體或常設機構的組織。依據該定義,除香港以外管轄區域的公司在香港投資控股設立香港企業均被認為屬于跨國企業。
香港無境外實體的本地公司、本地集團均不受條例草案修訂的影響;另外,香港金融機構的海外利息收入依據現有香港稅法的規定已經屬于利得稅范疇,因此本次條例草案修訂也不會增加其負擔。
如何界定“在香港收到”?
"在香港收到"的定義與新加坡現行采用的定義相同,即一筆款項會在以下情況被視為"在香港收到":
該筆款項匯入香港 (即該筆款項匯入香港銀行戶口);
該筆款項被用于償還就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招致的債項;或
該筆款項被用于購買動產,而及后該動產被帶進香港。
條例草案涵蓋了哪些“指明外地收入”?
利息;
知識產權收入;
股息;
與出售股份或股權相關的處置收益
貿易利潤、制造業的利潤和服務酬金收入等主動離岸收入將不受修訂后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制度影響,并應繼續遵守地域來源征稅原則。
豁免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不同類型的指明外地收入須滿足特定的判定標準要求才可申請豁免
行動建議
對于跨國企業集團而言,在香港可能保持有限甚至沒有經濟實質是較為常見的,此次條例草案的修訂將要求跨國企業建立或加強經濟實質內容。
過去被香港稅務局接納的離岸被動收入免稅申請在以后的課稅年度有可能不再符合資格,建議企業提前自查修訂后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范圍和條件,或盡早向稅務顧問進行咨詢,以確保企業符合新法規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