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企業赴境外融資上市的案例屢見不鮮,而對于我國境內居民個人向境外投資的限制并未完全放開。在現有體系下,37號文登記是目前境內個人在境外投融資的唯一合規途徑。
“37號文”由來
37號文的全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早些年赴境外融資的企業家可能還記得國家外管局實施的“75號文”規定,由于市場不斷更迭變化,外匯監管工作同樣與時俱進,“37號文”就是在“75號文”基礎上迭代而來。
37號文登記的作用
37號文登記,指的是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從法律法規層面解決境內居民個人無法在境外投資的困境:
解決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規性;
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合規性的問題;
打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資金調回通道。
37號文登記解讀
依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指境內居民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據此向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申請的外匯登記”。
37號文登記的主體是境內居民個人,具體指的是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符合該定義范疇,較為常見的有企業創始人、企業的中國籍股東以及參與股權激勵計劃(ESOP)的員工等。而境外直接投資(ODI)備案主體為企業,兩者有所區別。
何為特殊目的公司:以紅籌架構為例,由于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外上市會遇到諸多的阻礙和限制,企業通常會搭建紅籌架構確保上市合規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該架構的首個步驟,一般用于承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機構的權益。
對于辦理37號文登記的節點條例中是這樣要求的:“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在完成37號文登記前,境內居民個人可先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冊,但除支付公司注冊費用外不得進行其他出資。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全資公司(WFOE)成立或國內經營實體變革為WFOE,也會被視為出資完成,因此37號文登記必須在WFOE搭建完成前。
37號文登記的必要性
如境內居民個人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或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除可能影響境外資金返程投資外,外匯管理機關有權責令要求改正,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嚴重性處以罰款。同時,關聯的外商全資企業也會面臨外匯合規和受限問題。
因此,對于有意赴境外上市的企業而言,千萬不能忽視37號文登記的必要性,應正確了解相關規章內容以及操作流程,選擇專業顧問協助完成37號文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