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構香港上市涉及的法律規定
1、主板上市規則
聯交所發布的《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香港EX-LD43-3)》(簡稱“《上市決策》”)對主板上市申請人采用合約安排(即VIE架構,下同)作出了相關規定,該文對《主板上市規則》規制下采用VIE架構的上市申請人等作出了相關釋義。
聯交所發布的《香港交易所指引信(香港EX-GL77-14)》(簡稱“《香港交易所指引信》”)對已上市公司業務擬采取VIE架構作出了相關規定,該文對《主板上市規則》規制下采用VIE架構的已上市公司給予了相關指引。
2、GEM上市規則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系對已上市公司業務擬采取VIE架構而作出的相關規管,該文除對《主板上市規則》規制下采用VIE架構的已上市公司給予了相關指引外,亦對《GEM上市規則》規制下采用VIE架構的已上市公司給予了相關指引。
3、上市決策
《上市決策》針對主板上市申請人采取合約安排的適用規則、披露要求等作了細化規定,列明了聯交所對于采用VIE架構的企業申請上市的明確要求。
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針對已上市公司業務擬采取合約安排,聯交所發布了《香港交易所指引信》,為相關上市公司作出明確指引。
5、香港聯交所的新股上市流程和重點
2019年9月,聯交所發布了《香港聯交所的新股上市流程和重點》,其中第1.2.4條規定了采用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模式的公司赴港上市的一般性要求。
VIE架構模式
第一層:BVI公司
在BVI注冊成立第一層公司的原因,BVI對公司注冊的要求簡單、程序快捷,保密性高,寬松的外匯管制且無需繳稅,方便股東的進入和退出。但需要注意的是,當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自然人),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因為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根據我國的外匯登記法規,任何一個創始人持股發生變化,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較為繁瑣。
第二層:開曼公司
原因在于,香港聯交所接受注冊在中國香港、開曼、內地、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公司掛牌上市。由于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公司透明度低,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常常受到限制,而在開曼注冊的公司接受更嚴厲的監管,資本市場接受度高,所以紅籌企業多選擇在開曼注冊公司作為上市主體。
第三層:香港公司
搭建香港夾層公司的目的,一方面,根據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對于香港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內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請享受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的協定優惠待遇。如果沒有這一層香港公司,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則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另一方面,注冊操作層面,用香港公司作為股東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OFE),對股東進行公證的話,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都要比BVI公司或開曼公司節省很多。
VIE架構香港上市注意事項
對 VIE架構下的上市申請審核,香港聯交所以披露為本的監管方針為指引,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以下內容:
1、VIE 架構采用原因應只限于解決外資擁有權的限制,如這些限制不再存在,公司必須解除結構性合約安排;
2、應將與相關中國法規出現沖突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3、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上市申請人須向監管機構索取適當的監管確認;
4、當法律允許上市申請人毋須采用合約安排方式經營業務時,須終止合約安排;
5、確保合約安排:
(1) 包含境內運營主體公司股東授予上市申請人董事及其繼任人行使境內、運營主體公司股東所有權力,并確保不存在任何潛在利益沖突;
(2) 載有解決爭議的條款;
(3) 涵蓋處理境內運營主體公司資產的權力;
6、考慮內地《外商投資法》的最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