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公司注冊處通報,《2023 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于2023年4月28日實施。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此次修訂的背景,以及修訂的要點有哪些。
公司條例修訂背景
1、現時,《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訂明公司須在指定期限內舉行周年成 員大會,公司也可視乎需要不時主動舉行成員大會。
2、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受《公司條例》和相關的《公司(章程細則模板)公告》(第 622H 章)(簡稱《章程細則范本公告》)的條文,以及公司本 身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規限。
3、根據《公司條例》第 584 條,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
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2個或多于2個地方舉行 成員大會。但《公司條例》沒有對公司以全虛擬方式,或以虛擬和實體混合模 式舉行成員大會作出提述。
4、《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和《章程細則范本公告》更切合時宜, 以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而無須成員到指定實體場地出席大會,以及以虛擬和實體方式舉行成員大會(即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要點
(a)加入虛擬會議科技的定義;
(b) 訂明向成員發出的或在網站上公布的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但不限于)舉行該大會的實體場地或用以舉行該大會的虛擬會議科 技,或上述兩者;
(c) 訂明除非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成員大會的通 知可指明用以舉行該成員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
(d)列出舉行成員大會的方式;
(e) 厘清當公司的成員大會是在2個或多于2個實體場地舉行時,不論該成員大會是否亦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該公司須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許該公司身處不同實體場地的成員,可在該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及
(f) 訂明使用成員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須視為在席。
《修訂條例》的實施
為配合《修訂條例》的實施,公司注冊處已發出《公 司舉行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良好作業模式指引》(下稱《指引》)。
《指引》旨在就本地注冊成立的公司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提供一般信息及良好作業模式。公司應選擇最適當的舉行成員大會的方式,除須根據法例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開有效的會議之外,亦須考慮實體會議是否仍是最適當的方式,亦或是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更能促進與成員的溝通和盡量提高成員的參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