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海外公司需要根據不同業務/需求設立不同類型的境外公司,在海外投資中,常見的有:
1、金融公司
可以通過在境外建立一個金融公司,然后在企業購買一些證券投資或購置不動產時,可以將資金通過該金融公司,減少一定的納稅額。
2、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一般可分為三類,一種由集團建立的投資公司,一種為私人的投資公司,最后一種為離岸基金公司的形式。海外公司往往用來掌管對子公司和聯合公司、公開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
在許多情況下,因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可不須交稅。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締約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無稅或低稅司法管轄區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預扣稅大大降低。
3、服務公司
在境外建立服務公司,可以由該服務公司收取報酬,從而避免高稅收國家征收的企業所得稅。
4、貿易公司
在境外建立貿易公司,可以用來國際交易,通過在企業對外的國際貿易中引入境外公司,從而獲得減稅的機會。
利用不同地區的離岸公司進行節稅
目前離岸中心大概有三類:
一種是不征收法人或個人所得稅,但以財產稅、關稅代替,如BVI群島、百慕大群島;
一種如中國香港、新加坡,對來自當地的所得稅按正常利率征稅,但對來自公司注冊地以外地區的所得稅少征或不征,同時也不征流轉稅,這為那些在當地設立公司并從海外獲利的外國人提供了有利條件;
還有一種像盧森堡,既對當地也對來源于國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稅,但為外國人在當地設立實體創造了極其優惠的制度,以支持一定的外國業務。
企業還是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離岸注冊地注冊公司,當然選擇一家專業的代理注冊機構會更加事半功倍。
利用雙邊稅收協定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兩國/地區之間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跨境企業在兩地開展業務時,避免兩地對其進行雙重征稅,同時達到穩定稅收待遇、適當降低稅率、防止偷稅漏稅等目的。對企業而言,可利用其具體協定內容做出一定的變化。
比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國稅函〔2006〕884號)就對股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
外商投資公司向境外股東分配股利,國內稅務局要求該外企扣20%的企業所得稅后,才可匯出。但股東為香港公司的話,則預提稅率減至10%,如香港公司股權比例達到25%或以上,則預提稅率可減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