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運營一家公司,需要繳納哪些稅種?
1、 利得稅
香港政府規定: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在2023年1月1日出臺的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下,于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賺取的若干源自外地的收入會被視作在香港產生的收入,該等收入于香港收取時,須被征收利得稅。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的下列任何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
根據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如果相關實體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或關聯要求、持股要求和特定反濫用規定等要求,源自外地的收入仍然可以免除香港利潤稅。
對于香港公司來說,利得稅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其只對公司盈利的部分進行征稅。
● 如公司未產生收入利潤,在稅局評稅確認后,則不需要繳納稅款;
● 另外,如香港公司利潤是在香港境外獲得,亦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從而能夠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
目前香港實行【兩級制】稅率,即香港公司200萬港幣以內的應評稅利潤按照8.25%計算繳納,對于其后所產生的利潤則按照16.5%計算,而有關連企業只可提名一家公司受惠。稅款繳納的時間是每年進行年度報稅,需委托香港執業持牌會計師進行核數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并填具報稅表進行稅務申報。
2、薪俸稅
香港政府規定: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獲得來自香港的已收取或應收取入息,不論付款地點在那里,均須在該課稅年度就該等入息繳納薪俸稅。
● 來自受雇工作(全職、兼職或散工形式)、擔任任何職位或收取前僱主的退休金。
● 因所擔任的職位或受僱工作的關系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所載,按某些協議下給予服務公司的報酬。
如果香港公司給員工或董事發放工資,且于審計報告中進行體現,則需按規定正常申報薪俸稅。反之,則在收到稅表后進行零申報即可。
薪俸稅的計算方式有異于利得稅。薪俸稅按累進稅率征收,并具有多項減免措施。可正常對減免數額后剩余的收入進行稅款計算。
香港公司的稅務優勢主要體現
● 較低的利得稅:香港只對公司從香港境內獲得的利潤進行征收利得稅,且稅率相對較低;
● 全球收益豁免和減免稅款的政策:香港稅務局實行的全球收益豁免政策,允許境外所得的主動收入向香港轉移時豁免或減免稅款,而被動收入向香港轉移時需在滿足特定的要求下才可豁免稅款,幫助企業進行合法的稅務籌劃;
● 單一稅制結構:香港只實行了利得稅,沒有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簡化了企業的稅務程序和管理成本;
● 稅務透明度高:香港稅務制度嚴格,稅務管理和咨詢資訊透明度高,讓企業更加有信心、放心地在香港經營;
● 香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香港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簽署稅收協定,通過減免或避免重復征稅,提高了公司的稅務效益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