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銷之后相關資料文件是不是就可以隨意丟棄呢?不少客戶認為既然已經注銷了,那么留著也沒有什么用處了。但香港公司即使注銷了,一些文件還需要保留滿七年。
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應保留相關記錄至少7年。如果相關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稅法的規定保留業務記錄,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罰款高達港幣10萬元。香港公司條例規定董事有責任要保存好公司的會計記錄及證明文件。保存這些記錄是董事的責任之一,也是證明董事所編制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的會計賬目是正確的。
保留七年的都有哪些文件?
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5、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一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如果稅務局抽查時需要,而香港公司沒能提供任何證明文件,或缺乏很多重要的證明文件的話,會很難證明你公司所編制及提供的財務報表是正確,到時稅務局可以以會計記錄不全的理由,評估你的香港公司的總收入扣除"合理"的開支后,得出的利潤便是他們計算利得稅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