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署
印花通告第03/2020號
豁免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在分配及贖回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就買賣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
《2020年印花稅條例(修訂附表8)規例》(「該規例」) 已于 2020年8月1日 (「有關日期」) 生效。該規例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8,以豁免在分配及贖回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該基金的莊家就售賣及購買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詳情如下— (a) 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分配 (i) 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的香港證券購買,而該項購買在分配 時段內交收; (ii) 于分配時段內交收的香港證券交易的售賣及購買,該項售 賣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而該項購買由該基金的參與證券 商作出。 (b) 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贖回 (i) 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的香港證券售賣,而該項售賣在贖回時段內完成; (ii) 于贖回時段內完成的香港證券交易的售賣及購買,該項售賣由該基金的參與證券商作出,而該項購買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
2. 就上述的豁免而言— 「分配時段」是指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莊家提交該項分配的指示當日,至該項分配交收當日兩日之間的期間(包括該兩日)。 「莊家」是指獲聯交所批準或注冊,按照聯交所訂立的規章,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進行莊家活動或流通量供應活動的人。
「參與證券商」是指獲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受託人或經理授權,接收該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分配指示及贖回指示的人 。
「贖回時段」是指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莊家提交該項贖回的指示當日,至為該項贖回而將有關的香港證券交付予該莊家當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兩日之間的期間 (包括該兩日 ) 。
3.于有關日期或之后,符合上述條件的售賣或購買證券,毋須制備及簽立成交單據作加蓋印花用途 。
4.如有查詢,請致電 25943201與本署聯絡 。
印花稅署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