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成立的基金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申請更優惠的免稅政策。目前新加坡基金可以申請的稅收激勵計劃有3種。
1、離岸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CA;
2、在岸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R;
3、增強型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X;
新加坡政府每5年會更新一次,最新版本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申請以上3種基金稅收激勵計劃均需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
1、基金經理需要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注冊或持有CMS執照。若基金經理管理自有個人資產則可以獲得執照豁免。
注:申請執照豁免的基金經理需按MAS要求提交相關證明,確認管理本人或本家族的自有資產情況屬實。
2、家族辦公室必須是新加坡注冊的本地公司。
13CA條款除上述2個條件外,還需滿足:
1、基金實體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或個人,其中不包括有限合伙。
2、基金公司注冊地:必須是離岸,且不允許新加坡居民,新加坡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也不允許新加坡投資人作為最終受益人全部持有。
3、基金投資人:基金簽發的證券不可全部由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常設機構最終持有。
4、基金行政管理人:無限制
5、基金規模:無限制
6、稅收優惠申請:無需MAS批準
7、基金開支要求:無最低要求
8、家族辦公室人員雇傭要求:無要求。
13X條款除上述兩個條件外,還需滿足:
1、基金實體形式:任意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
2、基金公司注冊地:新加坡或離岸,兩者兼可
3、基金投資人:無限制
4、基金行政管理人:須在新加坡設立,基金實體或資產持有者實體必須是新加坡注冊的法人實體。
5、基金規模:申請條款時需達到至少5000萬新幣的規模
6、稅收優惠申請:需MAS批準,批準后的投資策略不能修改,且不能享受其他稅務優惠。將列入新加坡雙邊稅收網絡。
7、基金開支要求:每年開支至少20萬新幣。
家族辦公室人員雇傭要求:每個家族辦公室需要雇傭至少3個資深投資人(每人月薪不少于3500新幣)基金管理人無需長期居住在新加坡,但需要安排183天時間在新加坡以證明基金管理人有執行其投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