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合伙制在香港設立私募基金,一般須經過以下流程:
1.注冊成立香港公司法團(若為非香港公司,須經香港公司注冊處注冊,具體參見本文第2.2節);
2.該成立的公司法團(或非香港公司)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申請獲得從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發牌;
3.以獲得發牌的公司為普通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
4.有限合伙設立后,召集投資者,通過投資換取有限合伙人的權益。
以有限合伙制設立私募基金的具體實施步驟:
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在香港設立私募基金,通常選擇設立一家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該公司可以是在香港當地注冊,也可以是設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根據該公司的注冊登記管轄地的選擇(香港注冊或非香港注冊),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下面分別介紹。
1.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法團
根據現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公司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第67條的規定,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可基于合法目的,通過完成以下事項組成公司[i]:①簽署擬組成的公司的章程細則;②填寫法團成立表格;③將法團成立表格、有關章程細則的文本、公司注冊費用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
2.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公司注冊處進行注冊
如果該公司設立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該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辦理相關的非香港公司注冊登記。
3.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獲得從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發牌
在香港擬設立私募基金受香港證監會監管。根據香港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擬申請成立私募基金的公司法團應當首先申請成為持牌法團。持牌法團是指,根據現行的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與期貨條例》第116條獲得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于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4.以持牌為普通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
依據現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4條之規定:每一有限責任合伙均必須按照本條例的條文注冊。在香港要成立有限合伙,必須按照《有限合伙條例》的指引進行注冊。
5.召集基金投資者,通過投資換取有限合伙人的權益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一般會選擇針對擁有資產較多的專業投資者以吸納更多的資金。香港可以訂明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應分為兩類:
(1)市場專業人士,包括交易所、投資銀行、經紀公司、財務機構、保險公司、理財計劃、中央銀行等。
(2)高資產凈值投資者,包括:①總資產不少于4,0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的信托;②投資組合不少于8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的個人;③投資組合不少于8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或總資產不少于4,0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的公司或合伙制實體;以及④唯一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并由個人全資擁有的公司,而該個人應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
在完成以上事項后,公司法團作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也即基金管理者,可以運用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進行各種獲得了發牌的投資活動,以達到增加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