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該條例」)第4及775條分別列載就該條例而言有關翻譯文件及就該條例第16部而言有關核證文件的規定。
公司注冊處曾于2018年10月12日發出對外通告第5 / 2018號(下稱「該通告」),澄清該兩條文所提述的「專業會計師」及「專業公司秘書」的定義。
該通告第5段內提述的「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已更名為「The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因此,公司注冊處發出對外通告第3/2020號取代該通告,藉此更新該兩條條文所提述的「專業公司秘書」的定義。詳情請參閱公司注冊處對外通告第3 / 2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