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在投資韓國之初沒有及時注冊商標,導致被他人搶注。搶注現象無法從根源上杜絕,加之經濟利益的驅使,搶注現象頻頻發生,給品牌真正的創造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所以如何應對已經發生的搶注成為了企業關注的重點。針對搶注商標可以采取的法律應對措施,取決于搶注商標當前所處的法律狀態。總的原則是盡早處理,不宜久拖。如果遲遲不處理,搶注商標隨著申請流程的推進,權利會越來穩定,處理起來的難度會越來越大,對于實際品牌人的維權會越來越被動。
1、搶注商標處于申請審查階段時,即搶注商標已經獲得了申請日和申請號,但是還未進入公告期,實際品牌人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第三方公眾意見”,主張自己是該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對方是惡意搶注,并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審查員認同所提交的第三方公眾意見,那么審查員會對搶注商標發出駁回通知。
2、搶注商標處于異議公告期時,實際品牌人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自己是該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對方是惡意搶注,并提供相關的證據。依據韓國的法律規定,被異議人可以做出答辯,也可以不答辯。如果被異議人對異議理由進行了答辯,那么異議人可就該答辯進行抗辯,這樣的答辯和抗辯不限次數,審查員會根據雙方答辯和抗辯的內容在8-12個月內做出裁定。如果被異議人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不做答辯,那么審查員會根據異議人提交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裁定。
3、搶注商標已經注冊之后,即已經獲得注冊日和注冊號,實際品牌人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照如下的法定理由對其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1)商標中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稱、商號、肖像、簽名、印章、雅號、藝名、筆名或簡稱的;
(2) 商標與在先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3) 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與消費者明顯已知的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4) 商標與世貿組織成員國內的葡萄酒和烈酒產地的地理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或者將含有地址標志的商標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的;
(5) 不當使用商標;
(6) 惡意搶注。
如果依據前4個理由提出無效宣告,那么需要注意在搶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提出申請。如果依據后2個理由,那么在搶注商標注冊之后任意時間提出申請,官方都可以受理。
4、上述3個應對措施,都需要提出相關的文件或者實際品牌人自己的使用證據。實際品牌人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條款,對搶注商標提出撤銷申請。韓國商標法第119條第1款第3項: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對其提出撤銷申請,不可抗力除外。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徑之外,實際品牌人還可以考慮與對方談判,購買回商標,但是對方極有可能會開出高昂的費用和苛刻的條件。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企業創業初期就做好商標注冊的工作,這是最高效節約成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