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開曼公司的優勢
在CRS和經濟實質法的雙重打壓下為何開曼公司依然受到投資者們的青睞,開曼公司有什么優勢是其他離岸公司無可替代的嗎?開曼公司在紅籌架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的紅籌架構是不可替代的,那么在紅籌架構中開曼公司具有法規了哪些作用呢?
1.規避國內監管
中國企業在美股上市并不一定需要在海外注冊殼公司,但是,大部分在美股上市的公司都屬于民營企業,不像中國電信這類國有企業有政府背景,很少能夠拿到監管機構的審批,即使僥幸拿到,也是曠日持久,經歷了層層審批。相比于開曼群島這些離岸金融中心,國內公司法對于公司的設立、運營、維護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從而給公司帶來了較高的財務和時間成本。
開曼群島其法律屬于英美體系,開曼群島1961年頒布的《公司法》脫胎于英國舊版的《公司法》,其政策適合企業上市運作,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各地證券交易所都可以上市,也更容易獲得西方投資者的信任,有助于公司發行的股票被投資者接受。
2.國際認可度高
為何開曼群島被作為上市主體的首選注冊地呢?主要是因為開曼群島的諸多政策“恰到好處”,既能滿足監管的要求,又能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開曼群島具有極度嚴格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制度、嚴格的客戶資金保護條例、嚴格的凈資產規定、嚴格的企業管理要求、嚴格的監控和可疑報告要求等等條例及規定,無論是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還是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開曼群島的經濟運作還是比較認可,起碼不是重點關注的對象,所以安全和穩定性現在看起來還是挺高的。
3.減輕稅務負擔
與企業運營相關的主要稅種,比如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動產稅以及遺產稅等,開曼群島都沒有,只需要每年繳納指定金額的申報費即可。所以注冊在開曼群島的公司,當地政府是不征收上述稅項。
4.其他政策優惠
開曼群島公司還能享受其他寬松優惠的政策福利,條目瑣碎繁雜,無法一一列舉,在此選取其中對上市主體運營較為有利的5條措施展示如下:
(1)無外匯管制,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利潤、利息和紅利等可以隨時自由匯出
(2)股份轉讓迅速,不受限制
(3)可在世界各地開設銀行賬戶
(4)無需每年按期舉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5) 一個人即可注冊,公司取名自由;注冊資金無上限;經營范圍無上限。
注冊開曼公司的條件和需要的資料
1.注冊授權資本 :標準的授權資本為50,000美元。
2.董事要求 :必須委任最少1名董事,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時擔任董事;董事的資料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披露,但這些資料不會被公開作公眾查冊。
3.股東要求 :必須委任最少1名股東,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時擔任董事和股東;股東的資料只需存檔于注冊代理人。
4.注冊代理人 :必須委任開曼公司或個人(有開曼居留身份)擔任注冊代理人。
開曼公司注冊所需的資料如下:
1.公司董事及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地址、國籍、護照副印本,并附上在本地的公證機關進行公正的公證書,中英文對照原件。
2.公司董事及股東的地址證明文件(如客戶提供的地址與提供的證件上的地址相符,可免出具此證明。
3.公司董事及股東的銀行咨詢信原件或專業咨詢信原件或存款證明原件。
開曼公司的維護要求和注意事項
開曼公司每年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必須完成以下項目:
1.提交開曼公司的周年申報表,續期公司牌照的注冊,并繳納相應續期費用;
2.續期公司注冊代理人的服務;
3.續期公司注冊地址。
注意事項:
1.盡可能使之符合經濟實質法的相關要求,增加運營成本,但符合合規要求。
開曼經濟實質法雖然要求在開曼設有人員及辦公場所,但根據《開曼指南》進一步解釋性規定,有機會通過當地秘書公司租賃人員及辦公場所,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2.重新規劃海外公司的設立地及業務安排,不再作為開曼稅務居民身份
雖然開曼、BVI可能是投資人比較熟悉的“稅務天堂”,然而在全球加強反避稅監管的大環境下,BVI、開曼公司架構反而更容易成為中國及其他國家稅務機關關注的對象。
雖然CRS和經濟實質法,讓開曼公司失去了一部分的優勢,但是在信息披露方面,開曼群島相比于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要求更為嚴格,相比于BVI公司,美股市場更樂意接受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公司設立及運營管理方面,開曼公司的運營維護成本比百慕大低,所以綜合各方面開曼公司的優勢還是很明顯且無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