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印尼注冊代表處通常有三類:
1. 外國公司代表處
外國公司代表處的職能僅限于聯絡、協調、管理、監督外國公司在印尼的相關事務。代表處不允許在印尼從事實際業務,不允許在印尼發生產值、獲得收入。外國代表處不允許和印尼公司或公民簽訂銷售、采購或者服務協議。
設立外國公司代表處,應向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提交申請,并得到批準。代表處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可以是外國人,也可以是印尼人,但是必須要有母公司的授權信。
2. 外國貿易公司代表處
外國貿易公司代表處,主要是針對一些在印尼有貿易業務的外國公司,設立代表處可為公司在印尼的采購、銷售、制造等業務提供支持性服務。
請注意,外國易公司代表處禁止直接從事實際的貿易活動,其職能僅限于:a. 為外國公司的產品做介紹、市場推廣工作;b. 對外國公司產品在印尼的銷售情況進行監管和調研;c. 對外國公司需要在印尼采購的貨物進行市場調研;d. 經公司授權,對公司在印尼簽訂的合同進行結算。
3. 外國承包商代表處
外國承包商在印尼從事工程承包業務,可通過設立外國承包商代表處的方式進行。設立外國承包商代表處應向印尼公共工程和人民住房部提交申請,并獲得印尼工程和人民住房部簽發的外國承包商代表處許可證。
外國承包商代表處許可證只可頒發給“大型”的外國建筑企業,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可申請延期。
外國承包商在印尼設立代表處后,可以母公司的名義在印尼承攬工程,請注意,即使注冊了代表處,發生業務的主體仍然是母公司,不是代表處。代表處是無限責任,只有母公司才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所以,注冊外國承包商代表處,是外國承包商在印尼做工程的前提條件,而不是說用代表處來做工程。
已設立代表處的外國承包商在印尼承攬工程,只允許參與技術難度大、風險大、資金需求大的復雜工程,而且必須與當地建筑公司組成聯合體,聯合體中的當地建筑公司應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是有限責任(PT)公司
(2)必須100%由印尼公民或印尼公司擁有
(3)必須是“大型”建筑公司
(4)必須持有企業資質證書
(5)必須持有建筑行業營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