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件在國內使用需要辦理公證認證。但由于疫情內地和香港未能正常通關,部分滯留內地的當事人無法親自回港辦理委托公證文書,港人在內地購置物業、登記結婚等事務受到明顯的影響。究竟香港哪些公證文件須當事人親自來港辦理,哪些公證文件又不要求當事人親自到港處理呢?
香港常需要辦理公證的文件有:
1、親屬關系、結婚、繼承、收養、內地親屬來港、經濟擔保等各類聲明書;
2、單方簽署的委托、贈予、受贈等法律文書;
3、雙方或多方簽署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
4、公司資料、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法律事實證明;
5、文件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證明。
1、聲明書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法”)明文規定,中國委托公證人不得通過遙距視像方式見證當事人簽署,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委托公證人面前(即在港)簽署文件。原因在于公證文書是證明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假若宣誓、聲明等法律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則已超出委托公證人的證明范圍。因此,聲明書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到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2、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包括個人委托書、公司委托書、贈予書、受贈書及法律意見書等,而中國委托公證人需要核實并確認簽署文件上的簽字確屬當事人所簽,加之簽署的法律行為需發生在香港,因此所有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之公證文書,亦如同聲明書一樣須當事人親自到中國委托公證人面前簽字辦理。
3、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中國委托公證人見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署法律文書,當事人可以分別于(1)不同時間、地點,或(2)不同時間、相同地點,或(3)相同日子、不同地點在中國委托公證人面前簽署,但簽署的地點務必在香港境內。因此,雙方或多方簽署法律文書亦要求當事人親身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4、法律事實證明
法律事實證明用于證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資料、董事會決議、商標注冊資料、出生、結婚等相關法律事實,由于法律事實已在港形成,原則上不需要相關當事人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親自辦理,當事人可通過委托他人、郵寄等方式將材料遞交給中國委托公證人,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對證明的對象和內容進行查證或鑒定。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該類公證文件無需當事人簽字,但仍有部分公證文件要求當事人親自來港辦理,其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如下:
公司董事會決議:要求至少一位公司董事到中國委托 公證人處辦理。
結婚:
a) 證明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的事實,由香港居民一方申請辦理公證的,并不要求當事人親身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b) 證明兩位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之事實,實務中會要求提交當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由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入境日期印章或標簽復印本,即過關小白條,亦即需要其中一位當事人親身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出生:證明港澳籍學生與內地父母的親子關系,用 于港澳籍學生在深圳辦理入學之用的出生證明書,要求提交當事人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入境憑證,即過關小白條,因此內地父母其中一方須親自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5、原件與復印件相符證明
原件與復印件相符證明用于證明某份在香港形成的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的情況,中國委托公證人僅對文件本身進行審查,并不要求相關當事人親自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原則上將公證所需的材料原件遞交至中國委托公證人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