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主體資格證明,是新加坡公司全套文件的公證認證,全套文件一般包含新加坡公司注冊證書 (營業執照)、公司存續證明、銀行資信證明、董事在職證明、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股東或董事名冊。
新加坡公司主體資格證明常見的使用場景
1、新加坡公司在中國申請外商投資
在《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中說明了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作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在申請外商投資時,申請者需要對新加坡公司主體資格證明辦理公證。工商部門往往還會要求提供新加坡公司的有權簽字人并辦理公證。公司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先經新加坡公證人員公證、新加坡法律協會認證以及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使用。
2、新加坡公司在中國商標注冊、變更、轉讓、續展或撤銷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除外。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注冊商標時,需要對新加坡公司主體資格證明以及商標代理委托書辦理新加坡公證人員公證、新加坡法律協會認證以及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才會被有關政府部門認可。
新加坡公司商標轉讓給中國公司,需要對商標注冊證書、商標轉讓聲明書/商標轉讓協議、商標代理委托書辦理新加坡公證人公證、新加坡法律協會認證以及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才會被中國有關政府部門認可。
3、加坡公司在中國涉及到訴訟或仲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了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有權獲得同等對待的權利。外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下文同)在我國參與民事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主體資格證明資料和授權資料。
新加坡公司主體資格文件認證的程序:
1、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新加坡公司的主體資格、宣誓書、聲明書、委托書等,請先將有關文件拿到公證員律師處辦理公證書。
2、公證員律師出具的公證書送新加坡法律學會辦理認證。
3、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公司注冊證書、結婚證書、出生證、無犯罪記錄等,請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進行認證。文書出具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認證,也叫海牙認證,國際認證或加簽,認證過程就是對公證書的簽發人(通常是當地公證處)進行認證,并在認證書的公證詞上方加蓋印章或貼標簽。這個印章或標簽就叫加簽。外交部認證不是對文件內容的認證,而僅僅是對認證的第一級簽發人(公證處)的認證,證明其真實性并有權利進行公證。
4、將經新加坡法律學會或新加坡外交部認證過的文書送到中國大使館申請領事認證。使館辦理的認證只確認外交部及其授權機構認證官員的簽字和該辦的印章屬實,對文件內容不負任何責任。但是,如果認證文件內容與中國法律及有關規定相抵觸,使館將拒絕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