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涉及“37號文”。
“37號文”的用處如下:
1、解決境內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規性;
2、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的合規性;
3、打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資金調回通道;
返程投資中,只有完成境外投資合規手續,即37號文登記,才可打通境內居民境外資金調回的合法通道。
75號文和37號文對比
相比于75號文,37號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對待返程投資的最新監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對外直接投資(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內直接投資(FDI)管理”,并以此為基礎重新界定境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拓展了監管范圍,主要變化為:
1、擴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疇
“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資”為目的,而拓寬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增加了“投資”;不再局限于“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而拓寬增加了“境外資產或權益”。
2、擴大了“返程投資方式”的界定范圍
37號文除了并購,還包括“新設外資企業或項目”,即在境內雖然沒有商業存在項目,但也被納入登記范圍,而且新設立外資企業不進行并購也被納入登記范圍。
3、減少了登記主體的范圍
37號文理順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轄范圍,37號文只限于個人辦理登記的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登記使用現有境內機構的規定。
4、明確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一樣面臨股權激勵的問題,在75號文體系下,這部分內容是模糊和欠缺的。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
5、理順了境內企業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關系
37號文允許境內企業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對已經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另外,明確境內居民可以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境內購匯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者退市。這是“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的較好體現。
6、允許進行外匯補登記
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以中國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向外匯管理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外匯管理局可在合法正當原則下允許做出補充登記。
不論是否補登記,都會被外匯管理局認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該類居民就要被給予處罰。所以是否交了罰款就給予補登記也取決于外匯管理局的認定,因此建議是在搭建相關架構的時候就必須要進行37號文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