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有關(1)主板盈利規定及(2)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的咨詢總結。
經仔細考慮所有回應意見,香港聯交所修改了咨詢文件中的建議而采納以下做法:
(i)將盈利規定調高60%,并修訂盈利分布規定(修訂后的盈利調高幅度);
(ii)修訂后的盈利調高幅度的實施日期為2022年1月1日;及
(iii)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寬限,靈活處理。
香港聯交所:
根據修訂后的盈利調高幅度,主板上市申請人于三年營業紀錄期的股東應占盈利必須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i)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于3,500萬港元;及
(ii)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于4,500萬港元(三年累計盈利不低于8,000萬港元)。
此外,香港聯交所還砍伐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的諮詢總結,《 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載的《上市規則》修訂將于2021年7月3日實施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