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國際稅務合作部(DITC)在官網上先后公告了2019&2020年度開曼公司/開曼基金的CRS、FATCA和經濟實質(ES)的申報要求、截止日期及注意事項。
針對CRS&FATCA的申報
在公告中,DITC表示目前無任何延遲CRS和FATCA報告截止日期的打算,因此,請開曼公司及相關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FIs”)盡快為申報做準備,以確保可以在「7月31日」的截止日期前順利遞交。
對負有報告義務的金融機構,需要填報CRS存檔聲明(CRS Filing Declaration)和CRS合規表(CRS Compliance Form),其中包括信托受托人記錄(Trustee Documented Trusts,“TDTs”)。否則,構成違規。
與個人相關的稅務識別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需包含賬號持有人和控制人的出生日期,并存檔于金融機構。對于新賬戶,除非擬報告司法管轄區未發出稅務識別號或不提供稅務識別號,則相關出生日期信息可自行認證。
開曼公司/開曼群島FATCA和CRS申報截止日期(2019&2020):
報告義務 | 截止日期 |
2019&2020 CRS報告 | 2021年7月31日 |
2019&2020 CRS存檔聲明 | 2021年7月31日 |
2019&2020 FATCA報告 | 2021年7月31日 |
2019&2020 合規表 | 2021年7月31日 |
針對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
經濟實質申報主要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經濟實質通知( 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一是經濟實質報告(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
1. 經濟實質通知(ESN)最新要求
作為ESR的先決條件,ESN是必須的。ESN基于開曼實體的財務年度,而非日歷年度。遞交ESN和存檔AR(Annual Return,“AR”)的截止日期一致。因此,請務必和您的注冊代理確認自己的財務年度,以免錯過申報。
對于自2021年開始財務年度的開曼公司/開曼基金,ESN申報窗口一直對外開放。此舉主要是為了便于財務年度始于2021年,且在此期間打算解散、清算或撤銷注冊的開曼實體提交相關ESN。
而當ESN獲得通過后,便進入到ESR操作階段。
2. 經濟實質報告(ESR)最新要求
DITC 門戶網站已提供經濟實質申報表、其他司法管轄區實體稅收居民表(Form for Entity Tax Resident in another Jurisdiction,“TRO Form”)及填報樣表可供參考。
根據DITC于2021年1月11日公布的最新行業通知,關于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的截止日期總結如下:
如未按法規滿足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有何后果?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相關法規要求指出,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并從事相關業務的實體,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并向DITC 提交所需的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DITC可對其處以6,100美金的罰款,并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每遲交一天額外增加610美元的罰款。
對于上述提及的“相關實體”及“相關活動”,DITC此前開曼當局此前發布的相關法規中,有明確的定義及范圍,具體如下:
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的定義,“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是指:
所有根據在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注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及根據《公司法》在開曼群島注冊為外國公司的非開曼群島公司。
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相關規定,為了滿足經濟實質測試(ES Test)的要求,“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必須在開曼群島從事與“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有關的“核心活動”(CIGA)。
相關活動包括九個類別:控股公司業務、總部業務、基金管理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運業務、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其中各項對應核心創收活動請與瑞豐德永聯系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