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和基金的區別
如今資產配置讓財富保值增值,傳承下去的方式有很多種,傳統的財富傳承方式是遺囑,如今高凈值人士比較常用的方式是設立信托和基金。都是財富傳承的工具,均受到法律的約束,那么遺囑、信托和基金之間比較的話有什么區別嗎?
1.認證程序
遺囑和遺產一般須經過冗長繁復的遺囑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 proceedings)。信托和基金會信托財產一般不需進入遺囑遺產認證程序。遺囑和信托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創辦人去世之后只能傳給在世的人。然而私人家族基金會可以達到財富的永續繼承。遺產一般需要繳遺產稅。基金會的創辦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免去遺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2.訴訟負擔
繼承人和任何其他人可以挑戰遺囑之法律地位,從而給繼承人和遺產帶來巨大的訴訟負擔。由于信托的分開控制權,這導致一些委托者感到不適因為他們把財產委托給委托人。并使他們無法擁有財產的實權。同時,嚴厲的信托條例可能會導致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沖突。
3.法律構架
私人家族基金會提供了一個完善長久的法律構架。納閩家族基金設有委員會。同時,納閩家族基金會可以委任個人和家族長官來負責基金會的財產。當基金會的擁有者去世后,其基金會可以繼續來達到財產繼承。納閩家族基金會的伸縮性可以讓擁有者安心地進行財務規劃。隨著共同申報準則的對實體業務權的要求,納閩家族基金會能夠讓擁有者管理上有全面的控制特別是在投資方面。
4.管理費
信托管理費隨著所托的資產的增加而提高。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的管理費則不變。換句話來說,基金會所管理的資產越多,維護費用越低。
納閩私人基金會組成架構
1、創辦人 – 基金會創始人
主要控制者,保留對基金的所有權利,保留更改章程的權利,至少由一人組成,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可以是理事會成員和受益人成員。
2.受益人
可以包括對基金資產享有既得利益的個人,法人或慈善機構,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除章程等明文規定,受益人無權享受基金資產,且不負任何信托責任。
3、管理人
基金創始人必須在注冊基金會之前任命一個或多個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創始人或受益人可以被任命為管理人(但不可同時兼任理事會成員);除其他職務外,其職責還應確保基金會的行政,并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4、理事會成員
非強制任命,創始人有自由裁量權,如任命,可任命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馬來西亞的居民或非本地居民,不可同時兼任管理人。理事會與公司范圍內的董事會類似。理事會負責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對基金會的運營(一般監督),并確保該納閩基金會及其管理人符合基金會的章程以及 LFA 的規定。理事會成員監督基金會管理人。理事會的決定必須與基金會成立的目標和宗旨一致。理事會成員不對受益人負信托責任,因此不對受益人利益造成競爭影響
5、秘書
必須是有執照的納閩信托公司,基金會的服務提供商,執行合規代理,并作為基金會與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之間的橋梁。
6、保護人/監督人
可由創辦人任命,對理事會決議,如添加或移除管理人員或理事會成員等權利進行監督。
注冊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的好處
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是類似信托及公司的結合體,其目的是進行財富運作、保存、管理再投資和繼承,為財產所有權的保密及財富利益做有效的安排。在納閩注冊私人家族基金會的好處有:
1、低稅務
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的稅務架構具有彈性。比起很多國家的私人家族基金會,納閩的稅務相對地低。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當作控股形式將稅收是 0%;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的收入來源則需繳 3%的凈利稅。除此之外,納閩私人家族基金不受外匯管制,免預扣稅,和資產稅。納閩基金會對其受益人的分配所得是免稅。
2、成立門檻低
納閩私人基金會比起其他國家的私人基金會容易成立。一些國家比如馬恩島和毛里求斯需要注冊執照來成立基金會。然而在納閩,您無需執照就可以成立家族基金會會。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的沒有資本和捐款限制,最低 1美元就可以成立。
3、有完善的法令來保障財富
納閩是世界少數有完善的基金的法令來保障財富。同時,納閩也是亞洲唯一有基金法令的國家。這使納閩私人基金會在亞太地區更加具吸引力。
納閩島的稅務優勢
納閩島對于印花稅、增值稅、消費稅、服務稅、預扣稅等都是零利率。納閩依其公司所從事之商業活動制定相關稅制,并將其概分為兩種:非商業交易型態公司,此類型商業活動,依納閩的稅務規定是免稅的。另一種是,商業交易型態,納閩公司的所有國際貿易活動,稅率都是按照企業所得凈利潤的3%收取。
特惠稅務政策 0%-3%:
1、控股所得0%稅收;
2、貿易凈利所得3%稅收;
3、可申請馬來西亞企業稅務居民證,透過馬中雙重稅務協議,合規減稅。申請馬來企業稅務居民證, 可應對BVI、CAY的經濟實質法案。
納閩島不僅有法律法規的支持,而且為了吸引外商投資,有相當誘人的低稅優惠政策,申請門檻低,這也是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在納閩島設立基金、信托、離岸公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