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曼設立基金,稅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那么對中國投資者來說,在開曼設立基金可能會涉及到哪些稅法呢?
FATCA海外賬戶納稅法
開曼與美國簽署了IGA,有義務收集投資人的稅務身份信息。所設立的開曼基金,首先需要做實體認定,在美國稅務局IRS網站注冊,并獲得GIIN。同時需要收集投資人信息,并有盡職調查義務,保證了解所有投資人的稅收身份(如:是否是美國納稅人)。基金本身以及投資人都需要填報W-9或W-8系列表格,這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
CRS全球征稅
“CRS”已在開曼群島實施。CRS在開曼群島的運行需要投資基金從所有新用戶和受讓人(包括債權人和股權持有者)收集稅務鑒定和稅收居住信息。因此,每個股東應意識到,根據CRS有關其在該基金的投資的相關信息可以提供給任何相關的稅務機關。
a、基金可能被要求向主管當局披露與投資者有關的某些保密信息,如投資者的姓名、地址、稅務識別號碼、社會保險號碼(如有)以及與投資者投資有關的某些信息。
b、基金(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向美國國稅局和其他外國財政當局披露某些機密信息,如果注冊當局進一步詢問,該基金投資者可能需要提供額外的信息或文檔并向主管機關披露。
注:如果一個投資者不提供所請求的信息或文檔,可能會導致基金的合規問題,基金或其投資者在相關的立法或政府間制度下會承擔被扣繳稅款的風險。
中國大陸稅法及稅收
開曼基金可能涉及的境外納稅主體身份判定以及股權轉讓的所得稅法處理等可依據相關的稅法規定進行判定,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開曼基金可投資于除開曼群島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證券或股權,并可在其他國家進行收入、扣繳或其他稅收,該基金的股東可能是許多不同國家的稅務居民,應根據其所在國籍、住所或公司的法律認購、收購、持有、轉讓或贖回參與股票承擔相應的稅務。
開曼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在開曼設立投資基金,需遵循開曼群島有關投資基金的主要法例《共同基金法》。
通常,在開曼設立的對沖基金(開放式基金)采用豁免型公司的形式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封閉式基金)采用豁免型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設立。采用不同的組織形式以及涉及的投資人數量不同,會直接關系到設立的基金是否落入開曼群島的《共同基金法》的監管范圍。
在開曼注冊的公司類型中,有限合伙制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最為流行,美國80%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都采取了這種形式在開曼群島注冊。同樣,對于國內的私募機構,推薦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設立離岸基金。
設立不同類型的基金設立流程以及設立后的維護管理費用都會有所區別,總的來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